https://www.wiselaw.com.tw/custom_132189.html 商標 商標 認識商標   新商標法已於 2003年11月28日正式施行,採註冊制。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乃指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圖樣,應具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它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商標之型態分為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需依客戶指定類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商標法基本原則為: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屬地原則、審查原則、使用保護原則、爭議機會必要原則 專用期限 :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商標權應於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但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規費。每次延展可再延續十年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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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商標

 

新商標法已於 2003年11月28日正式施行,採註冊制。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乃指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圖樣,應具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它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商標之型態分為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需依客戶指定類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商標法基本原則為: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屬地原則、審查原則、使用保護原則、爭議機會必要原則
專用期限 :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商標權應於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但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規費。每次延展可再延續十年之商標權。